政策解讀:《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實驗動物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政策解讀
一、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和《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減免責清單模板的通知》(粵司辦〔2022〕91號)等文件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實驗動物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實驗動物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以下簡稱《執行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驗動物管理工作實際情況,省科技廳組織編制了《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實驗動物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以下簡稱《減免責清單》)。
二、制定依據
(一)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等。
(二)政策依據。主要包括《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減免責清單模板的通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實驗動物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實驗動物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的通知》等。
三、制定必要性
(一)制定《減免責清單》是進一步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要求。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要求,為進一步貫徹實施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關于從輕、減輕和免處罰的規定, 制定減免責清單。
(二)制定《減免責清單》是推進省政府關于包容審慎監管的要求。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要求,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創新包容審慎監管新型監管方式,持續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推行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制度,依照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法定職權,制定公布本主體減免責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
四、主要內容
按照合法合理、教管結合、嚴控風險、公平公開等原則,基于防范生物安全風險和保障實驗動物監管工作的需要,《減免責清單》從《執行標準》)的9種違法行為中選取了危害程度較小的違法行為,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予以免處罰、減輕或者從輕處罰。《減免責清單》包括免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從輕處罰清單等“三張清單”,具體內容如下。
(一)免處罰清單。免予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處罰的兩種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制定免處罰清單。
1.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許可證過期1個月以下,擅自從事實驗動物生產或者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沒有違法所得,并及時改正的。
2.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檢測,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減輕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是指在規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進行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制定減輕處罰清單。
1.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許可證過期3個月以下,擅自從事實驗動物生產或者使用,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所得。
(三)從輕處罰清單。從輕處罰,是指在規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在幾種可能的處罰方式中選擇較低的處罰方式或者在一種處罰方式內從其較低限進行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制定從輕處罰清單。
1.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許可證過期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不含3個月),擅自從事實驗動物生產或者使用,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的罰款。
五、配套監管措施
對列入《減免責清單》的違法違規行為,我廳將嚴格按照適用條件,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后認定,依法予以免除、減輕或從輕處罰。同時,對輕微違法行為通過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執法方式督促當事人自覺守法,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罰教結合,讓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相關鏈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實驗動物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