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了加強對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產業技術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作用,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制定了《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于2022年12月15日正式實施。
一、制定背景
廣東省于1991年在國內率先開展工程中心建設工作,經過31年發展,截至2022年,已建有工程中心6714家,其中企業類5814家,公益類900家,呈現出體量規模大、行業覆蓋全、建設成效好等特點。工程中心成為我省推進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深度融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重要抓手。隨著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對科技創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亟需結合我省當前的發展形勢及工程中心建設的需要,制定《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管理,促進工程中心健康發展。
二、制定依據
(一)《廣東省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二)《廣東省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粵府〔2021〕62號)
(三)《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
(四)廣東省科學技術廳《貫徹落實〈科技部辦公廳關于營造更好環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的通知〉的工作方案》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6章,23條,主要包括總則、管理職責、申報建設、運行管理、評估考核以及附則等6個方面內容,各章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第一章 總則
共有3條。明確了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工程中心的定義內涵、功能定位和建設原則。第二條將工程中心明確為依托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的法人單位建設的科研實體。
(二)第二章 管理職責
共有4條。明確工程中心管理部門、主管單位、專業機構和責任主體的職責范圍,進一步完善了管理體系。第七條規定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所需的經費投入由其依托單位提供保障。
(三)第三章 申報建設
共有3條。明確工程中心的申報單位、建設條件和申報程序。
工程中心申報單位須為廣東省注冊登記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醫院等法人單位,主要科研場所設在廣東省內,并滿足7個方面的要求。
(四)第四章 運行管理
共有7條。明確工程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和技術委員會咨詢制。提出工程中心主任應由依托單位全職科技人員擔任,并支持有條件的工程中心設立科研助理崗位。明確工程中心各種變更管理事項和變更事項的審批、報備對象。鼓勵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區域創新發展需要出臺相關支持政策,在資金、人才、稅收和土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五)第五章 評估考核
共有4條。規定每年6月30日前各工程中心須按要求在工程中心服務平臺提交上一年度報告。明確工程中心的評估周期、評估考核流程、動態評估結果等級等內容。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取消工程中心資格的9種情形。
(六)第六章 附則
共有2條。規定工程中心命名規則、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及有效期。
四、主要特點
一是明確工程中心定位和作用。突出工程中心對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的作用。
二是調整工程中心建設程序。取消了工程中心組建期,鼓勵高校、科研單位和企業根據產業創新發展的需求,先行開展創新平臺建設,在達到一定條件后,直接申報建設為省工程中心。明確工程中心實行由主管單位負責審核推薦,科技廳委托專業機構組織評審的擇優建設制度。
三是健全評估考核制度,強化對工程中心的激勵引導,實施“優勝劣汰”運行機制。明確5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每年按申報年份、分領域開展評估工作。通過考核評估,鼓勵各地級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對取得較好成效的工程技術中心給予支持,充分發揮工程中心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中的作用。
相關鏈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